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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
1.保险单据的基本内容
保险单据的种类很多,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保险单据名称
保险单据一般应有“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名称等字样。
(2) 保险单据号码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时,一般应打印上完整的编号。
(3)保险人名称(Name of the Insurer)
保险单据上必须有保险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 被保险人名称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称(Name of the Assured or of 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
被保险人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的具体要求。信用证中对于被保险人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之一的规定:
[1] 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公司)为被保险人;
[2] 某一商号为被保险人;
[3] 银行的指定人为被保险人;
(5) 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单据上一般只标准货物(标的物)的货名、货物的数量(件数)和唛头三项内容。但有的保险单据上只注明根据某发票或某提单出具以表明保险的标的物。
(6) 保险金额(The Sum Insured)和币别(Currency Code)
保险金额一栏内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般按信用证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按货物价值的110%投保。但是,保险金额最高不应超过货物价值的130%。
保险的币别应和信用证的币别一致。
(7) 保险费(Premium)
保险单据上一般不列明保险费的金额或只列明“Paid as arranged“(根据约定已付)。
(8) 承保险别
保险单据上应明确列明承保的险别,并且应与信用证上要求投保的险别完全一致。
(9) 赔付地点
赔付地点是发生货损时进行理赔的地点,一般应按信用证上的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规定,则应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
(10) 出单日期和出单地点
保险单据应明确列明出单日期和出点,并且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11)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一般应包括保险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五.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货物装运明细表,一般应列明合同号码、唛头、货名、容积、重量、进口商名称和地址、运输工具名称等。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中对装箱单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有时还有特别要求,这些都必须在装箱单上有反映。对于装箱单中的数量均应仔细审核,做到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
出口公司是否要在装箱单上签署名称等应视信用证的具体要求而定。
六.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
重量单是关于货物重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七.数量单(Quantity Certificate)
数量单是关于货物数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八.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主要是用以证明货物的原始生产或制造国,以便进口核实进口来源,实行区别关税待遇的证书,产地证明书也是减免关税的依据。
九.品质证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证明书是出口货物的质量和规格的鉴定和证明。在我国一般由商检局出具。
十.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受益人证明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出具的证明(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明。常见的有关于货物的品质、包装、已装船通知,已寄样品或已寄副本单据等。
十一.电报抄本(Cable Copy)
电报抄本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在装船发货后发送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或信用证中规定的“Notify Party”的电传、传真或电报等。
电报抄本的内容一般包装船日期、提单号码、装货港、到货港、商务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等,目的是为了通知装船情况,进口商可以做好赎单提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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